云南大學章程
(2023年修訂)
云南大學(簡稱學校)是中國西部建立最早的綜合性大學之一。其前身私立東陸大學始建于1922年12月,1923年4月20日舉行首屆學生開學典禮,1930年改為省立東陸大學,1934年更名為省立云南大學,1938年改為國立云南大學,1950年定名為云南大學。20世紀70年代以來,云南大學先后成為國家重點大學、“211工程”建設大學、西部大開發重點建設院校、教育部與云南省人民政府重點共建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和“提升綜合實力工程”實施院校,國家首批42所“一流大學”建設高校、中西部14所“以部為主、部省合建”高校和新一輪“雙一流”建設高校。
云南大學秉承“會澤百家、至公天下”的云大精神,踐行“自尊、致知、正義、力行”的校訓,圍繞國家戰略和云南發展需要,立一流目標,建一流學科,聚一流師資,創一流學術,育一流人才,做一流貢獻,著力推動學校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和高質量發展,建設立足祖國西南邊疆、面向南亞東南亞的綜合性、國際性、研究型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條 為規范辦學行為,健全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云南大學,簡稱“云大”,英文譯名為Yunnan University,縮寫為“YNU”,學校網址為“www.diezu.com.cn”。
第三條 學校校址設在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住所為昆明市五華區翠湖北路2號,有呈貢、東陸兩個校區,主校區為呈貢校區。
呈貢校區地址:昆明市呈貢區大學城東外環南路
東陸校區地址:昆明市五華區翠湖北路2號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推行人才強校、學術興校和國際化戰略,致力于建設大師云集、群英薈萃的人才高地,成為學術引領、科技創新的學術高地,成為云嶺大地人才輩出的搖籃和引領先進文化的先鋒,建設立足祖國西南邊疆、面向南亞東南亞的綜合性、國際性、研究型世界一流大學。
第七條 學校實施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發展外國留學生教育,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校根據實際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教育修業年限。
第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云南大學委員會(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九條 學校實行“雙層式”現代大學制度架構,即宏觀層面:政府宏觀管理,市場適度調節,社會廣泛參與,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微觀層面: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建立學校宏觀調控、學院自主運行、師生民主管理、教授專家治學的校院分級管理體系。
第十條 學校建立重大決策事項聽證和風險評估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一條 學校的精神:會澤百家、至公天下。
第十二條 學校的校訓:自尊、致知、正義、力行。
第十三條 學校的校風:高遠、務實、勤勉、卓越。
第十四條 學校的校標:圓圈內包含云南大學標志性建筑會澤院圖像、代表九十五級臺階的九條粗線和五條細線及學校首屆學生開學年份“1923”的數字;圓圈內、圖像外標有中英文“云南大學”字樣。標識系統主要色彩是云大藍(R33,G30,B110)、云大綠(R26,G75,B39)。
第十五條 學校的校徽:題有校名(毛體)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的校徽為紅底白字,本科生的校徽為白底紅字,研究生的校徽為藍底白字。
第十六條 學校的校旗:標準色長方形旗幟,主要色彩是云大藍(R33,G30,B110)、云大綠(R26,G75,B39),中央印有學校校標與橫式中英文標準字校名左右標準組合(藍底白字,白底藍字)。
第十七條 學校校歌:《云南大學校歌》,熊慶來作詞,趙元任作曲。
第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自1923年始,每年公歷4月20日。
第十九條 學校是由國家批準,云南省人民政府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云南省人民政府合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十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自主辦學,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合建協議和有關規定對學校實施合建管理。
第二十一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指導和監督學校貫徹和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二)依法綜合應用立法、撥款、規劃等手段對學校辦學進行監督和管理。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命學校校長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適時、科學地組織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的監督和評估。
(五)依照法律規定,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
(六)監督學校依法合理使用、管理公有財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批準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及其他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依法保護和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
(二)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證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增長,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自主籌措、管理、使用和處置財產與經費。
(三)維護學校的利益,支持和指導學校發展。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二)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自主選聘和使用人才,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職務),調整績效工資標準和分配辦法。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五)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六)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七)按照國家學位制度規定,自主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資產、財政性資助以及社會各界捐贈的和學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學校運行和教學科研的實際需要,自主制定財務管理制度。
(十一)按照國家相關外事規定,自主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合作。
(十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義務: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
(二)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完善教育質量評估保障體系和教育教學管理制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維護學生和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改善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獎優助困。
(五)依法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合法合規使用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依法保護學校的資產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壞。
(六)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黨務、校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組織領導體系
第二十五條 校黨委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和師生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第二十六條 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云南大學黨員代表大會(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常委會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主持校黨委日常工作,對校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云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校紀委的主要職責: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校紀委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校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設立監察機構,履行廉政和效能監察職能,根據上級授權范圍,履行執法監察職能。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負責人,在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主持學校全面行政工作,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并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學校結合實際情況,可聘請名譽校長。
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獎勵或處分、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對外交流合作職責,推動學校高質量發展,主動服務國家戰略和云南發展。
(六)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落實校長黨建工作責任,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思想政治教育。
(八)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十)向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群團組織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團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研究和決定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的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落實黨委有關決議,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設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決策、審議和評定的最高學術權力機構。學校學術委員會分設教學指導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學科建設委員會、文獻資源建設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對校學術委員會和校長負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學科領域內身體健康、治學嚴謹、學風正派、學術水平高、學術思想活躍、學術影響較大、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組成人員名單由各學院(研究院、中心)推薦,校長辦公會議審定,校長聘任。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教育教學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及相關實施辦法;審議教學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評議和推薦學校教學成果和獎勵;裁定有關教學責任事故、教學工作考核及評估中的爭議。
(二)審議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審議學校學術機構設置方案和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評議和推薦學校科研項目、成果和獎勵;審議學校科研成果評價標準以及學術道德規范,對科研和學術水平進行評價;組織調查和仲裁學術爭議,組織調查和裁定學術不端行為。
(三)審議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審議師資隊伍考核機制和辦法;各級各類人才引進和培育的評議和推薦工作。
(四)審議文獻資源建設規劃;審定文獻資源的配置、管理、使用辦法。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和學院(研究院、中心、所)黨委、行政領導下,對學院(研究院、中心、所)學術事務進行決策、審議和評定的學術權力機構。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
第三十四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院(研究院、中心、所)的學科和專業設置、師資隊伍建設、高層次人才引育、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院(研究院、中心、所)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教學計劃和培養方案。
(三)審議教學和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評議和推薦教學、科研成果,以及引進人才、各類人才選拔及教師職務晉升的初步人選。
(五)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范,調查和評議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領導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與規定開展工作,行使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身心健康、學術造詣深厚、學術品德高尚,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負責處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閉會期間的事務,受理學位授予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和學位申請人的申訴,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討論、確定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
(二)審核申報學位授權學科專業,組織學位授權評估。
(三)審議研究生培養及管理的有關規定并督促實施。
(四)討論、確定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選聘。
(五)審查并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六)評議并作出授予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和碩士學位的決定。
(七)撤銷因違反規定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八)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名單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任期為4年。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若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一級學科為單位設立,單獨設立專門的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委員由相關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人和研究生指導教師牽頭組成。分委員會主任及委員由身心健康、學術造詣深、責任心強、為人正派,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須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重要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贊成票數超過全體到會委員數2/3方為通過。
第四十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均實行回避制度。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學院學術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均須自覺遵守和捍衛學術道德,如發生學術不端行為或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委員職務的,應引咎辭職或由其所在委員會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四十一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發展需要,以精簡、高效為原則,設置下屬黨政管理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和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機構;各類組織機構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成立相應黨組織。各類組織機構可根據其職能劃分設置內部二級機構,明確其管理與服務層次。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律或需要設立學院(研究院、中心、所);學院(研究院、中心、所)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的具體組織實施主體,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系、研究室等基本教學科研單位。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學部,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明確校院職責,推動管理重心下移,突出學院辦學主體性,調動學院自我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與辦學效益。
(一)學校宏觀調控與學院自主運行相結合。學校實行宏觀調控,簡政放權,給予學院事業發展和人財物管理自主權。學院按照職能特點和教育規律自主運行、辦出特色。
(二)責權利相一致。建立責權利對稱運行機制和與其相適應的評價、考核、監督、約束、協調等機制。學院的工作目標及其責任與學院的管理自主權及利益相一致。
(三)自我發展與自我約束相結合。學院依照國家的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落實學校規劃和計劃,立足學院實際,在實現自我發展的同時加強自我約束。
(四)統一性與多樣性相結合。學校根據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總體要求,規定學院的基本任務,確定學院的建設發展目標。學院根據各自特點,建設結構完整合理、運轉靈活高效、充滿生機活力、內涵豐富、特色鮮明的運行機制。
第四十四條 學院(研究院、中心、所)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院級黨的委員會(簡稱“院級黨委”)。院級黨委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障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由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人才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隊伍建設、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院黨委書記主持學院黨委工作,負責組織學院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院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院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學院(研究院、中心、所)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對外交流與合作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履行職責,并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院級黨政聯席會議是院級黨政負責人集體研究和決定重要事項的會議,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由院級黨組織書記和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共同召集,會議議事規則和范圍、參會人員由學校規定。
第四十七條 學校支持學院(研究院)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所在單位的學術決策機構,行使內部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置獨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所)、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和學科群等,并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參照學院(研究院)管理。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置具有二級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與校外單位聯合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共建基地等活動,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組織機構,按雙方協議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學校支持校內民主黨派組織在憲法、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按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幫助民主黨派組織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搞好自身建設。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與學校管理,履行建言獻策、民主監督的職能。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序聽取、討論學校重大決策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校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對院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指導。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單位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每屆5年。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秘書處及相關專門工作小組。
第五十二條 學校工會是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學校設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校級工會組織對院級工會組織工作進行指導。校工會委員由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每屆5年。在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校工會委員會執行校黨委、上級工會的決定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主持校工會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接受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代表學生意志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權益。
學生會委員會(研究生會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體學生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組織的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級教授委員會和院級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在學校和學院(研究院、中心、所)黨委、行政領導下,對學校或學院(研究院、中心、所)改革、建設和發展中重大事項提供決策咨詢的機構,是學校改革管理體制機制、完善校內管理模式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五十五條 校級教授委員會委員由各學科領域內身心健康,治學嚴謹、學風正派、學術水平高、樂于奉獻、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教師擔任,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校級教授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組成人員名單由學院(研究院、中心、所)民主推薦,校長辦公會議審定,校長聘任。校級教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
院級教授委員會委員由學院(研究院、中心、所)全體教師大會推選,主任和副主任由全體委員推選,學院(研究院、中心、所)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校長聘任。院級教授委員會委員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實行任期制,任期4年。規模較小的學院(研究院、中心、所),教授委員會可與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合并組建。
第五十六條 教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學科發展規劃、校園建設規劃等各項發展規劃及發展戰略進行研究和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受學校或學院(研究院、中心、所)委托,對涉及學校和學院(研究院、中心、所)建設與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研、論證,并提出建設性意見。
(三)對學校或學院(研究院、中心、所)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以及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提供決策咨詢。
(四)對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和對外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進行調研、論證和咨詢。
(五)對學校或學院(研究院、中心、所)認為需要聽取教授委員會意見的事項進行研究、討論。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基金會是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慈善組織,主要業務是募集資源、接收捐贈和開展公益活動。基金會下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學校聘任。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云南大學董事會(簡稱“董事會”)。董事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學校發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機構、行政機構和個人以自愿方式組成。董事會成員積極為學校發展創造條件,提供指導與幫助。董事會由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組成。董事會組成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5年。董事會下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學校聘任。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設立董事基金,資金由各董事會成員單位和個人力所能及地自愿提供和籌集。董事基金用于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的學科建設、隊伍建設、人才培養和科技轉化,獎勵為學校作出突出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職工、學生和董事會成員等。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并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校堅持育人為本,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六十一條 學生在學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學校規定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科技創新、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情況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尊師重道,團結互助,誠實守信。
(四)勤奮學習,注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五)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堅持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按照有關規定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建立學生成長成才支撐體系和評價機制。配齊建強黨務思政工作隊伍,構建“大思政”育人格局。
第六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就業指導、生涯發展指導、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經濟困難和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按照規定程序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培養與管理外國留學生,外國留學生依法依規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十七條 進修生、交換生等不具有學籍的學員,在學期間,依法依規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及其他形式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友是指:
(一)在學校(含合并學校)及前身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及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二)學校授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的社會人士。
(三)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第七十條 學校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愿組成、依法注冊的社團組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成立校友總會,并按地域、行業、屆別、學院(研究院)等類別成立分支校友組織。校友總會下設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學校聘任。學校通過校友組織,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發展。
第七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七十二條 學校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堅持培養與引進并重,建設德才兼備、結構合理、奮發有為、充滿活力的高素質教職工隊伍。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七十三條 學校成立師德師風建設委員會,在校黨委領導下,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學校對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學校對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合同管理。
(三)教職工離退休后為離退休人員。學校對離退休人員依法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十五條 學校實施科學合理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考核制度,推行能上能下的競爭機制、能進能出的淘汰機制、獎優促勤的激勵機制、科學合理的分配機制。
第七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平等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依法獲得薪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發展情況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獎勵、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勤奮敬業,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范和科技倫理。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協同育人,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出現不利于學生健康成長的行為和現象。
(六)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七)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奉獻社會。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師德師風及人事考核制度。對在辦學活動中成績與貢獻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規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自身實際,確定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師德師風及業務培訓體系,為教職工適應職業發展要求、提高素質能力和履職水平提供服務。
第八十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八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八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法使用辦學經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八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完善以預算管理為主線,以資金管控為核心的管控機制,嚴格預算執行,實施績效管理,完善內部控制體系、財務監督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規范學校與二級單位的經濟責任和財經秩序,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八十五條 涉及學校財務制度和規范性文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和標準、預算和決算報告、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的事項,學校按照程序,及時向師生員工和社會公布。
第八十六條 學校資產是學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
第八十七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其所有、占有、使用的資產及其他權益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學校嚴格國有資產管理,保障資產安全,不斷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學校依法組織辦學資源,鼓勵和支持校內外單位和個人為學校籌措辦學資源。
第八十八條 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安全。
第八十九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以及校有知識產權。
第九十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圖書文獻與檔案、信息技術設施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滿足辦學活動需求。
第九十一條 學校建立后勤保障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保障服務。
第九十二條 學校構建公共安全體系,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加強應急保障、安全宣傳培訓和預案演練,打造平安校園,確保師生安全。
第九十三條 學校依據自身辦學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場辦學機制,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為構筑全民終身學習教育體系服務。
第九十四條 學校積極籌劃和拓展各種形式的產學研用合作項目,鼓勵科研成果的社會化和產業化,鼓勵合作成果運用于研究和教學活動,形成良性互動。
第九十五條 學校加強與地方、行業、企事業單位等的合作與交流,根據自身條件為地方和行業發展提供支撐。
第九十六條 學校積極與國內外一流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深層次教學、科研等交流與合作,提升學校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九十七條 學校發揮云南省與東南亞、南亞國家地緣相近、人緣相親、文化相融的優勢,努力傳承創新和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成為密切與周邊國家友好關系的重要紐帶。
第九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會會議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備案。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范。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一百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云南大學。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大學精神:
會澤百家 至公天下
云南大學校訓:
云南大學校風:
云南大學校標:

云南大學校徽:

教職工用校徽
規格:48×14mm
底色為云大紅(R228,G25,B26)
字體為白色

本科生用校徽
規格:48×14mm
底色為白色
字體為云大紅(R228,G25,B26)

研究生用校徽
規格:48×14mm
底色為云大藍(R33,G30,B110)
字體為白色
云南大學校旗:

(示意圖一)

(示意圖二)
注:長寬尺寸按3:2比例換算,一號旗標準尺寸288x192cm,二號旗標準尺寸240x160cm,三號旗標準尺寸192x128cm,四號旗標準尺寸144x96cm,五號旗標準尺寸96x64cm。
云南大學校歌:
